2021年7月,张某某在广西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被当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张某某回到唐山,找到朋友李某某。二人因缺钱花,加之不劳而获的思想作祟,就商量着重操旧业。2021年7月8日下午,李某某驾驶一辆轿车拉着张某某来到丰南区一个购物广场,伺机将薛某某车上的两个钱包、一部手机和900多元现金偷走。
事发后,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二人提起公诉。丰南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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