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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17-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610281215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持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长城牌小型客车,沿丰南区景观大道西岸由南向北行驶至宋庄子道口时,与前方顺行的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段某重伤。经丰南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发生事故后换领了新的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161011日,有效期为十年。 二、分歧意见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审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随时可以换证,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才会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此,犯罪嫌疑人刘某持超过有效期限半个月的驾驶证驾驶,具有驾驶资格,不能认定有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换领了新的驾驶证,由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发生事故时,驾驶资格是得到交通部门认可,犯罪嫌疑人刘某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因此,不能认定有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是一种有期限的行政许可,超过有效期限后,不具有为相应行为的资格。犯罪嫌疑人刘某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未换领新的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应视为无证驾驶,且驾车致他人重伤,又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根据本案事实,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   犯罪嫌疑人刘某持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并且肇事后换领了新的驾驶证,发生事故时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呢?《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的内容有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等;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充分说明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是一种有期限的行政许可,超过有效期限,不具有为相应行为的资格。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限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所扣积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显然,本案犯罪嫌疑人发生事故时不具有驾驶资格。综上,犯罪嫌疑人刘某持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致段某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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