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闫某,系唐山市某广告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该公司在承唐高速唐山市南湖出口处建有两个高速广告塔对外出租营利。由于高速两侧绿化树木遮挡广告塔,影响广告运营效果,闫某遂指使该公司员工犯罪嫌疑人耿某将两个广告塔周围的树木砍伐。
2017年3月24日,犯罪嫌疑人耿某在接到闫某的通知后未经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砍伐许可,私自找工人将该公司两个广告塔周围的树木砍伐,而令人气愤的是其砍伐的方式既不是齐根砍伐木材留用,也不是对树冠进行修理保证树木还能生长,而是将树木拦腰砍毁留下半截木桩,被砍树木弃置现场。案发后,经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测,被砍伐树木共26棵,折合蓄积约15立方米。
日前,犯罪嫌疑人闫某、耿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