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利用租房协议内容字迹认定伪造对方签名一例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高学林 刘连山 鲁爱军 陈志强 刘树桂 陈玉辉

  2011年11月5日,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送来庄某军交通肇事民事执行案卷1册,要求对案卷中落款时间2008年5月26日,甲方庄某军、乙方刘某某、证明人庄某存的租房协议中的乙方刘某某签名进行鉴定是否刘某某书写。

  1了解案情

  据送检人介绍:2008年1月31日,本案中涉及的当事人庄某军驾驶面包车与骑电动车的郑某某相撞。2008年8月7日,经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庄某军赔偿郑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人民币35937.96元。由于庄始终没有履行,2009年4月8日,法院将庄某军的五间门市房扣押。2009年5月11日,承租人马某某、刘某某以正在租赁期为由提出异议要求解付,法院依据承租人要求,且双方有租房协议,对扣押的门市房予以解付。后经申请执行人了解,法院执行人员核实承租人并未实际利用租赁房屋进行经营,缴纳房租却租而不用,执行人员多次找承租人刘某某未果,庄某军仍一口咬定门市房已经租给刘某某。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将租房协议及执行案卷(中有刘某某签名)送检。

  2检材样本概况

  检材租房协议只1页,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在16开红色虚线横格纸上的背面。乙方栏内的刘某某签名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具备检验条件。

  刘某某签名样本为2009年4月16日、2009年5月11日在解付申请及询问笔录中的4个签名,签名“刘”字为繁体,整个签名书写速度较快,连笔较多,笔画繁杂,一气呵成,属设计艺术型签名。

  3检验过程

  3.1与刘某某签名样本比对

  将刘某某签名样本与检材签名比对检验,两者在相同字迹的写法、字间组合、笔画数量、连接、转折、环绕形式、起、收笔位置、方向、笔顺、笔画变异等特征方面存在本质差异。

  3.2与协议内容字迹比对

  在否定刘某某书写后,研究协议内容字迹发现与甲方栏内的庄某军签名具有共同反映,可以确定协议为庄某军书写。在协议内容中也有“刘某某”三个字出现,虽与乙方栏内的刘某某签名在书写速度方面有所不同,但在“刘”字“文”部横笔、撇笔的起笔、捺笔的收笔形态,“力刀”部竖钩的收笔形态;“艳”字的左右比例,“色”部上下搭配、竖弯钩笔的收笔形态与横折笔的搭配;“梅”字的字的左右比例,“每”部上下搭配、撇笔与横笔搭配变异为撇折笔及顿收笔的形态,特别是“母”部竖折笔脱离规范分两笔书写的笔顺特征以及相同、相近偏旁、笔画的细节形态特征上具有共同反映。

  鉴于相同字迹样本太少,为把此案搞准、搞扎实,我们建议执行人员接触庄某军,询问协议及相关人员签名形成的具体情节,提取其与检材书写速度、内容一致的笔迹样本,再行鉴定。2011年11月25日,庄某军被传至法院后,笔者在做好提取样本准备的情况下进行了旁听。执行人员问:今天找你来,主要是核实租房协议的问题,关于你书写内容的租房协议,我们已经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鉴定,协议中的“刘某某”签名是刘某某亲笔写的吗?庄沉默了一会儿说:协议中的“刘某某”签名不是刘某某写的,是我自己写的。鉴于庄已经承认“刘某某”签名是其所写,我们没有再提取其笔迹样本。后经向送检执行人员了解,庄某军已就赔偿问题与郑某某达成协议。

  4几点体会

  4.1充分运用案卷中涉案人的笔迹样本

  此案中涉及的租房人刘某某,只是在要求解付时曾来过法院,初步检验刘某某在案卷中的签名书写水平较高,属于设计艺术型签名,与检材签名明显不同。为防万一,我们首先建议提取刘某某慢写的规范签名样本,但送检人员多次联系刘某某未果。对此,我们没有放弃,认真细致地进行了分析比对。从表面上看,两者在相同字迹的写法、字间组合、笔画数量方面明显不同,似乎不具备比对条件。其实不然,“刘”、“艳”二字比对条件确实较差,但“梅”字“母”部的笔顺明显不同。从书写水平方面看,样本签名字迹明显高于检材签名字迹,相差悬殊,换句话说检材签名的书写人根本写不出样本签名字迹。通过运用逆向思维综合分析,我们有充分的把握做出否定意见。

  4.2全方位发掘协议内容字迹认定书写人

  协议中的租房人签名不是本人书写,那么提供协议的被执行人庄某军则有重大嫌疑。在没有接触庄某军,内容字迹与检材只有三个相同字,且书写速度不尽一致的情况下,我们通过全方位发掘相同、相近字迹、偏旁、笔画,精细比对做出了认定同一的意见。面对执行人员的询问,当事人庄某军承认协议中的“刘某某”签名是其书写,验证了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专题一
专题二
专题三
检察公开听证专栏
检察官绩效考评工作情况
新浪微博
丰南检察微博丰南检察微博 丰南检察微信丰南检察微信
丰南检察院公益诉讼之歌
丰南检察院公益诉讼之歌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国丰大街132号 电话:0315-8293088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