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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分案处理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积极探索并适用新刑诉法的特别程序,对一起寻衅滋事案做出分案处理,四名犯罪嫌疑人中三名成年人被提起公诉,而对另一名未成年人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

  简要案情:犯罪嫌疑人戚某某因争抢乘客与出租车司机范某某产生矛盾,遂于2013年7月的一天下午,电话纠集了犯罪嫌疑人付某某、韩某某及周某(17周岁)等三人,并指使该三人帮其教训范某某。后周某三人在戚某某指认下找到范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镐柄及拳脚对范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范某某轻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

  案件被移送我院未检科审查起诉,经审查,四名犯罪嫌疑人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化解社会矛盾,帮助范某某挽回经济损失,未检科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却遇到了麻烦,周某本人及家属均表示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或没有赔偿能力、或态度消极。为了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经未检科检察官反复耐心细致的工作,周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范某某终于单独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对周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周某亦写出书面悔过书真诚悔罪。经社会调查了解到,周某自幼父母离异,继母虽对其疼爱有加,但碍于与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其爷爷奶奶对其太过娇惯,过多干涉其父母的管教,导致周某形成了一些不良习惯,并在社会上结交了一些不良朋友,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此案发生后,周某的爷爷奶奶也意识到是自己的娇惯把孙儿推上了不归路,非常后悔,周某的父母亦表示会对其加强管教。考虑到周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较轻,未检科检察官大胆提出了将此案分案处理的意见:即对三名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对周某做附条件不起诉。上述意见也得到了院领导的肯定和支持。在征求了公安机关、被害人、周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后,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上述处理决定,这也是我市首例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案件。

  2014年1月22日,我院的检察官向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这一决定时,周某的眼里满是感激和喜悦:“我早就后悔了,还以为我这一辈子就完了,谢谢叔叔,谢谢阿姨,我一定会好好儿的珍惜重新获得的自由,今后决不再办任何违法犯罪的事。”周某的父亲表示希望周某在考验期满后能够走入军营,成为一名人民解放军,去接受部队大熔炉的锤炼,我们也都共同期待着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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