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三个规定”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 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二、检察机关如何落实
为深化“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2019年8月23日最高检制定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持续深化执行“三个规定”,2020年4月9日最高检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
三、意义和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干部任用选拔、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处理,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四、填报人员有哪些
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从事检察工作的全体在职人员,包括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挂职借调人员等。
五、填报哪些内容
1.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2.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3.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4.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5.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六、填报程序
检察人员遇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及时填写《记录表》,密封后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填报件数,各内设部门指定专人汇总本部门上个月填报情况,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签。院领导向检察长报告后,将《记录表》密封交本院检务督察部门。
七、隐私保护
专人保管《记录表》,统计汇总相关信息,并长期保存。非因工作需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摘抄。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八、惩戒制度
如有漏报情况,可在当月报告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报,并做出说明。三个月后补报的,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
对过问或干涉、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视情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把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